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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本次政策制定中有四条重点,分别为关于住宅征收后的保底安置标准、关于非高层安置高层补助标准、关于特殊房产的补偿安置及关于征收“住改非”房屋补助,并表示若干意见将于2月11日起开始实行。
关于住宅征收后的保底安置标准,《若干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了被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建筑面积48平方米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48平方米。安置标准均高于省里保底面积45平方米,处于全省前列。
关于非高层安置高层补助标准,基于高层房屋公摊系数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的居住获得感,《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了非高层建筑安置到高层建筑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0%增加安置面积(增加面积不低于五平方米)。
此外,关于特殊房产的补偿安置,《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二十条明确了征收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的“换约续租”住宅、宗教包租住宅以及政府代管住宅等特殊房产,如有承租人的,实行“双重安置”的补偿安置方式,即除向房屋所有权人补偿安置外,还应向承租人另行提供住宅进行安置。同时明确,另行提供的住宅由所在地公房管理部门纳入直管公房管理并与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赁关系。
另悉,关于征收“住改非”房屋补助,考虑到“住改非” 房屋的实际用途,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延续了现行政策中对“住改非”房屋除按住宅用途补偿外,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并统一了补助最高额度,明确最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面积部分住宅评估价值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