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 拟防范化解中小企业重大金融风险

发布时间:   来源:金融投资报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与此同时,还应该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充分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弱势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对具有一定价值的中小企业,应给企业一定缓冲期,使其重获新生。

一旦经济面临严峻形势,企业破产的数量通常都会增加。一套完善的破产法律机制在拯救破产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保障债权公平清偿,优化资源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过,当下我国破产机制建设还未能与破产企业完美契合,不但走司法途径解决破产纠纷的企业较少,大量歇业、资不抵债甚至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更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之外游走,成为影响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伴随着当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结构性风险增多,企业的债务、破产风险也都在加大。法院破产案件数量作为观察经济走势的指标之一,也因此备受外界关注。然而,作为破产案的审理机关,很多法院却对受理破产案件并不积极,其根源在于不少企业破产案存在结构性问题,因为企业破产的同时,往往需要法院承担起信访、就业等连带额外工作,这是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的一个很大的顾虑,也是我国破产制度建设难以大刀阔斧地推进的一大因素。

在当前环境下,企业的破产因受到各方面利益的制约,推进起来往往举步维艰。如曾经名噪一时、名列全国民营企业50强之一的海鑫钢铁,曾经陷入异常艰难的破产境地。海鑫钢铁94名债权人在获知海鑫钢铁将破产重组的消息后,竟联合上书请愿,强烈反对海鑫钢铁的本次破产重组方案,提出彻查海鑫钢铁的资产状况,彻查海鑫钢铁转移资产、抽逃资金的种种行为等一系列要求。在这94名债权人看来,一旦海鑫钢铁通过了破产保护,就等于把自身的债务甩掉了,债权人就暂时不能追究企业的债权,这样就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伤害。显而易见,诸多牵动资本市场神经的破产案操作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引发连串司法诉讼以及债权人的上访。

民营企业破产举步维艰,具有国有成分的企业破产同样艰难,虽然他们具有天然的依靠地方政府与银行输血的优势。例如资本市场影响较大的“张家界市物资产业集团总公司破产程序终结”,竟然耗时达11年之久。早在2003年2月2日,法院就裁定物资总公司破产还债,直到2014年7月30日,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其实不难看出,这也是我国破产制度建设推进不到位,导致落后产能、过剩产能迟迟难以退出的主要矛盾。

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并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有效退出机制。与此同时,还应该健全市场主体救治机制,充分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和经济下行压力之下弱势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认真依法鉴别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市场前景,对具有一定价值的中小企业,应引导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法律程序,给企业一定的缓冲期,能够使其公平有序清偿债权,使其重获新生。

在企业破产案的实践中,我国破产相关法律依据的是破产法,它是一种政府介入和依据市场规则处理相结合的有效的企业重整方式。在目前已知的案例中,既有行政力量推动破产案件顺利推行的成功案例,也有行政力量频频干预破产程序的失败案例,市场和政府作为两种不可或缺的力量,必定将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博弈,但市场力量无疑会最终成为主导力量。

在中国经济不断前行的征程中,政府要做的不仅仅是积极探索企业破产的常态化机制,更要让市场本身发挥出优胜劣汰的作用,纠正因政府之手干预过多而导致的市场扭曲难题。

当前我们需要做的就是积极地推进关于破产的法律和制度建设,构建一个完善的企业破产机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确保债权人通过债权人大会等方式有效地行使自身的权利,积极有序推进破产机制建设,包括切实加强审计监督指导、健全完善破产管理人工作、依法规范破产申请审查、探索构建执行与破产的程序对接以及推进破产案件信息化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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