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大连市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将大连市中山区(不含东港商务区)、西岗区、沙河口区设置为“限制区域”,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购买商品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下同),实行限购政策。居民家庭指购房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离婚、丧偶等单身的,以个人为居民家庭。
其中,大连市户籍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大连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在限制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商品住房。对住房套数的认定是指在限制区域拥有的住房总套数,非限制区域住房套数不计入总套数。
非大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执行大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不再提供自购房申请之日起前2年内在大连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同时,在限制区域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制区域的商品住房。
此外,上述通知表示,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政策,满足合理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大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拥有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可在限制区域再购买1套商品住房。
大连市户籍的成年子女家庭可与父母家庭(不限户籍)作为整体共同申请购房资格,购房套数认定按照申请家庭整体可购买的总套数确定。
居民家庭在限制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不再受已有住房总套数限制,支持对住房区域进行选择的合理需求。
针对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可按家庭需求在限制区域内购买住房。
针对家庭特殊情况,满足合理售房要求。因家庭成员患病、就学等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学费情况的,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承诺,可解除对其限售住房的限制,由承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通知》还要求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满足合理购房信贷需求;加强商品住房价格分析监测,完善一房一价备案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