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确认函格式
致xxxx建设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收到贵公司的招标编号为 SB1DYSH(2013)第 002 号 的关于xx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大型混合芳烃及配套工程项目安装工程 的投标邀请函,我公司积极响应贵公司投标邀请函的所有内容,参加该工程 标段的投标。
投标单位名称:
2013年11月5日
二、对投标人投标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禁止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