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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8月12日电据上交所官网12日消息,为规范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自律监管实施标准,提升监管透明度,维护债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则,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自律监管措施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则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监管对象故意实施违规行为;监管对象最近12个月内多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相关违规行为导致公司债券无法按期兑付或者资产支持证券无法按照约定分配收益、信用风险扩散蔓延或者贻误风险化解处置、投资者权益受损,造成市场不良影响;监管对象拒不配合相关机构履行核查、风险管理等职责或者本所检查、监管; 监管对象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最近12个月内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最近12个月内曾被本所实施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
如果监管对象同一段时期内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原则上合并处理。上交所对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违规行为合并处理时,可以综合考虑单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及违规频率、次数等,从重处理。
针对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转让方面,规则规定,如果明知不符合发行上市、挂牌转让条件,以欺骗手段获得上交所同意的;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上市、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中虚构重大经济业务;虚增资产、净利润或虚减负债,可能影响发行人偿付能力;未披露可能产生或有负债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可能影响发行人偿付能力;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签字、盖章系伪造、变造;担保或者其他增信措施存在虚假;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等行为,上交所可以对发行人、专项计划管理人及相关监管对象采取监管措施。
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果发行人、专项计划管理人及相关监管对象在发行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发行文件或者发行结果文件;受理注册申请文件至完成发行期间,发生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发行前备案及期后事项核查过程中未按要求履行上交所发行前备案程序或期后事项报告核查义务而擅自发行;擅自改动发行文件内容,导致信息披露内容与备案信息及系统填报信息不一致等。
规则指出,发行人在发行环节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方式进行发行或者向利益相关方违规输送利益的,上交所可以对发行人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而针对发行人、专项计划管理人在上市、挂牌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采取监管措施:完成发行至上市挂牌前,发生影响上市挂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在发行后,未按规定或者约定申请和办理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提交的上市或者挂牌文件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较大缺陷,影响投资者理解;未按规定或约定办理登记业务,影响上市挂牌等。
另外,针对公司债券担保机构监管方面,规则指出,未能按约定履行增信义务或者清偿有息债务,单笔金额占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余额占担保机构上年末净资产30%以上且超过1亿元人民币;解散、被责令关闭、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等可能影响其代偿能力的重大行政处罚;提供担保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发生违约;公司债券的担保物灭失或价值大幅下降等构成情节严重,上交所可以对担保机构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纪律处分。
(文章来源:新华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