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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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官网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适应上位法修订内容,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显示,协会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实施自律管理。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协会指导和监督下承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系统的建设及维护,承办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报备及报备数据的统计分析、监测工作。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原则上由牵头主承销商承担报备工作,其他承销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设牵头主承销商的,由债券簿记管理人承担报备工作。

《管理办法》规定,拟在证券交易场所、柜台转让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义务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报备登记表,同时报送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承销总结报告等协会要求报备的其他材料。

报备义务人应当建立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报备工作机制,健全发行报备、核实验证、材料补正等工作流程,配备报备专员,明确对报备工作负直接责任和负管理责任的人员,并向协会报备指定联系人员。指定联系人员调整的,应当于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更新。

《管理办法》还指出,一个自然月内提交报备延迟累计3次以上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报备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关自律管理措施。一个自然月内报备错误累计3次以上或者截至债券到期日或持有人会议确定的提前兑付日仍未报备的,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报备义务人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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