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0日,又一条关乎保险公司运营的关键性政策出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在通知中,监管总局表示,本次调整“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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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上面提到的偿付能力是什么?与我们保单的利益有哪些关联?这次新调整会对今后保险产品带来什么影响?让我们一同来探寻答案。
关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你需要了解的都在这
首先,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
用更通俗的话来说,也就是当我们的养老险开始到达领取时间了,或是重疾险根据合同约定出险需要理赔了,这些类似的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有没有充裕的资金来支付保险金。
不难看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关系到保险消费者的保险利益未来能否兑现,十分重要,因此是国家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监控的重中之重。
这里,关于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并不能以一个模糊的概念来界定,而是需要科学严谨、标准明确的测算,为此,国家监管部门制定出了“偿付能力充足率”这个考评指标。
根据监管设定的计算规则,保险公司要结合自身业务经营及投资风险状况,计算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而其实际拥有资本规模,与“最低资本”的比例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的数值。
那么,国家监管部门是如何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来实现市场监管的呢?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如果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那么说明公司持有的资本超过了监管的最低要求,那么就可以继续开展业务;如果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那么说明公司持有的资本无法满足监管的风险承担要求,那么就会被监管要求停止新业务经营。
偿付能力新优化
更符合时代要求的经营安全监管
这一次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标准,政策是如何进行优化的呢?
简言之,基于对于金融环境和经济形势的研判,国家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压力实施了减负,减负的手段是下调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分母。
新政策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同时,对于从历史来看,准备金回溯偏差率很小的保险公司(过去预留了充分准备金的保险公司),新政策还允许其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可以减少5%,这也变相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压力。
显然,为了适应疫情时代后的经济复苏和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监管提出了更宽松的偿付能力考核要求。
那么这能否认为是市场监管的要求放松了呢?
也不尽然。新政策明确提出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规定“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
这一条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监管通过提高长期险产品的占比,进一步提升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安全性,防范短期产品占比过高可能带来的集中经营波动。安全这条红线,在政策面上并未放松。
最为可贵的是,本次新政策优化了风险因子,鼓励保险公司增加对权益资产的配置,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和科技创新。
纵观整体政策思路,可谓有管有放,既守住了底线,又鼓励了运营稳健的优秀公司,既维持住了整体市场和金融系统稳定的基本面,又给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施展释放的可能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