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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现年92岁,生育三子一女,三个儿子均生育有两个儿子,李某三个儿子近年来先后去世,女儿王某霞现年60岁无业。李某原跟随长子生活,李某三个儿子先后去世后,2021年2月,李某的六名孙子共同达成协议,约定将李某送到养老院,六人与李某女儿王某霞共同分担住养老院所产生费用,后李某到社区养老院居住,六名孙子及李某女儿共6人按月轮流向养老院支付每月1000元的费用,截至2023年2月原告起诉前,李某部分孙子拒绝缴纳费用并已欠付数月,李某诉至西峡法院要求欠费未缴费的孙子继续履行协议。
因原告李某年岁较高,故由其所在养老院协助原告李某立案,在李某立案期间,西峡法院适老型诉讼服务指导中心的法官了解到李某因白内障丧失大部分视力,言语表达清晰但行走困难,立即根据李某身体状况对其诉讼能力进行评估分类,进行代理审查,并到养老院询问李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助李某向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并邀请李某所在村委会成员协助送达、调解,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六名被告均同意按月轮流继续支付养老院费用,欠付的费用立即补齐,李某的高龄补贴由李某女儿保管,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以后产生医疗费由女儿垫付,报销后由六名孙子与女儿平均分摊。
长期以来,西峡法院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便利老年人参加诉讼,在立案过程中根据老年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对老年人诉讼能力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级别诉讼能力配备相同等级的诉讼服务标准,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协同基层自治组织建立涉老多元解纷体系。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针对原告年迈且因身体健康状况无法参与诉讼的情形,西峡法院积极采取定制化的诉讼服务方式,开展代理审查、诉讼陪同、申请法律援助等适老性诉讼服务,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对该案件及相应赡养纠纷案件履行效果进行跟踪回访,本案的审理有效充分的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并对引导社会敬老爱老,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赡养及晚年生活保障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供稿:王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