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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发布的临汾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临金管罚决字〔2023〕6号)显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樊建玲为相关责任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罚款19万元;对樊建玲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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