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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的最新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再要求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也可以在14岁以上收养。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血亲的子女成为过继,多为本家近亲属照顾无子女的近亲属。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龄人旁系血亲的子女,除此之外,不受本条第一项关于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限制。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