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有效期是1年,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过期后可以办理续期。自居住证签发之日起满一年的非本市户应当通过到居住证受理点或者官网及时续签,逾期未办居住证失效。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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