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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转账和网上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使用的一种方式。当一方通过手机进行转账时,把钱错转到了“已去世者”的帐户上,并和他的家庭进行了协商,但是没有成功,应该怎样做?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转错账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原告王某通过中国银行向其工商银行转账时误将15000元转入王某甲账户,原告发现后,经调查发现王某甲已于2020年死亡。为追回钱款,原告遂联系“已去世者”王某甲的妻子和儿女,与之协商欲要回钱款。但王某甲的妻子和儿女表示,王某甲死亡后,户籍已注销,其银行卡虽未注销,但王某甲已去世几年了,家人无一人知道还有这张银行卡,更不知这张卡的下落,无法提供帮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将王某甲的妻子、儿女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某支行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南召法院赵平法官承办此案后,认真研判案情后认为,原告王某于2023年9月通过中国银行向其工商银行转账时误将15000元转入王某甲账户,有银行的交易流水清单为证,故转账事实应予确认;王某甲去世后银行卡虽不知所踪,但根据第三人某银行陈述钱款仍放在账户内;该款项系王某甲去世后所得款项,不属于遗产,三被告不能继承,被告对该款项既未提取也未实际控制,故该款项也不属于不当得利,现该账户属于无主账户状态,原告诉请确认该款项归自己所有,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王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某支行内的存款15000元归王某所有。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系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行为,得利人应当是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自然人自死亡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不得作为得利人。若继承人明知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而拒不返还的,当然可以作为得利人。
本案中,王某甲的妻子、儿女,皆不知这张银行卡的下落,客观上亦未将该款项占为己有,法院若将其认定为拒不返还的得利人,明显缺乏依据。鉴于该收款账户已属于“无主账户”状态,在无其他所有权属证据的情况下,转入的款项亦属于“无主”状态,故法院应当就款项的所有权进行确认。(供稿:张振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