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速看料】奇葩!营业部负责人参与“飞单” 警示函来了

发布时间:   来源:中国基金报  

未能管束好旗下员工,又有券商分公司接到罚单。


(资料图片)

7月1日,四川证监局向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及两名涉案员工出具警示函。四川证监局指出,该分公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后台员工营销客户等行为。

“飞单”此前一般在银行网点出现情况居多,而今在券商营业部也开始浮现。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券商一线对代销金融产品考核力度开始加大,客户在营业部不仅是炒股,亦能接触到更多金融产品推荐,这也为个别员工的“飞单”行为提供了土壤。

分公司“飞单”遭警示

四川证监局指出,经查,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存在两大项问题:

一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客户推荐销售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

二是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后台员工存在营销客户的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而对于后台员工营销客户的问题,监管曾在《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有所明确: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基于此,四川证监局认为,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分公司负责人私下代客交易

谁为此次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接到的警示函负责?答案是时任分公司负责人。此次这名负责人也接到了一份警示函,由于其正是“飞单”的行为人,被出具警示函并不算冤。

经查,四川证监局发现,周某飞在华龙证券四川分公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向客户推荐非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并获取利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同时作为时任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周某飞应对分公司、营业部相关合规管理不到位问题负主要责任。

中证协信息显示,周某飞此前曾在华西证券和天风证券任职,在2016年5月加入华龙证券,于当年10月取得投顾资格。5月6日,周某飞办理离职注销,且名下已有1条诚信记录。

5月9日,四川证监局对周某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华龙证券任职期间,周某飞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委托下单买卖股票263笔、成交金额1861.87万元。

由于周某飞无违法所得,四川证监局对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除了周某飞外,四川证监局还对华龙证券成都人民南路证券营业部的另一名员工韩某勤开出警示函。韩某勤在任职期间设立个体工商户,向第三方提供投研服务并获取利益。这样的盈利“妙想”,在业内同样罕见。

营业部“飞单”罚单屡现

“飞单”行为此前一般在银行网点出现情况居多,而今在券商营业部也开始浮现。

有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券商一线对代销金融产品考核力度开始加大,客户在营业部不仅是炒股,亦能接触到更多金融产品推荐,这也为个别员工的“飞单”行为提供了土壤。

据记者了解,业内证券公司普遍由总部财富管理的产品中心/部门进行代销金融产品的引入,分支机构可向总部推荐产品,但均不允许私自进行代销。分支机构私自代销的产品既未经证券公司进行资格审查,亦未明确产品是否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其后续造成影响难以控制。

今年1月,广东证监局对光大证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出具警示函。经查,该营业部存在销售非光大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东证监局要求,该营业部应组织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加强内部管控,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今年3月,中金财富马鞍山印山路营业部也因类似问题被安徽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安徽证监局指出,该营业部存在私自销售非公司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营业部空白合同文本管理不到位两项违规,对该营业部及时任负责人陈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在2021年,金元证券西安沣惠南路营业部、中信证券绍兴中兴南路证券营业部、万联证券东莞常平振兴三街证券营业部、第一创业证券广州猎德大道证券营业部、湘财证券库尔勒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等多家分支机构,均被当地证监局点名,存在业务人员向客户推荐非本公司发行代销的产品。

今年年初,监管部门曾向证券公司下发通报称,证券公司接受金融产品委托前,应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近年来,行业发力财富管理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快速发展,个别机构为追求销售规模和销售收入,刻意迎合委托人需求,在资格审查时往往“得过且过”甚至放松标准,合规管控存在风险。

监管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代销托管业务管控机制,对相关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业务风险管控。代销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严禁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强化对金融产品销售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风控培训、检查和内部问责;持续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信息公示、营销宣传管理、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客户回访、投诉处理、合规检查等机制。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