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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网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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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马华强团队办理一起离婚纠纷时,适用《民法典》作出了首份明确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在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上为未成年子女设立了终身居住权。
该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在淅川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一套房产。由于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缺乏沟通,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男方解除婚姻关系、确定孩子抚养权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调查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后经过法官和调解员反复调解,女方仍坚持要求离婚,但表示不想因为双方的离婚而影响到即将高考孩子的稳定生活。了解到女方的担忧,法官及时引入《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如果为孩子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孩子就可以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内。这一规定成功打消了当事人的担心,解决了她的后顾之忧,双方随即达成调解协议:坐落于淅川县的某处房屋归男方所有;婚生子女对该房屋享有终身居住权,双方当事人应协助孩子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类用益物权,有助于满足特定人群的生活需求和灵活的住房安排,体现了保障民生的原则。而“居有定所”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结合实际,在父母离婚分割财产时为未成年人在原来的房子上设立居住权,切实有效地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法治情怀,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供稿:王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