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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香港网讯:5月19日,根据立法会最新的文件显示,发展局建议制订新的法例,设立法定机制让政府为到期的一般用途地契续期。新法例将适用于所有没有续期权利的一般用途地契,但不涵盖短期租约及特殊用途地契。为以资识别,地政总署会在土地注册处的土地登记册上为特殊用途地契加上附注,地契到期时会按既定机制由双方商议续期条款及签立新地契。
在拟议法例下,政府透过刊登宪报作出宣告使地契续期生效,业权人毋须签立新地契。发展局计划在每批到期地契的到期日约3年前,刊登宪报宣布是否续期;并倾向只列出不获续期的地契,即宪报指明的日子到期的地契未有在相关宪报公告列出,则代表已获续期。
新机制按1997年7月的土地政策获续期50年而毋须补地价,但须每年缴纳地租,条款会在法例明确订明,并藉此成为获续期地契的新增条款。
发展局建议续期时保留原地契条款,而在此以外加入的额外条款应仅限于最必须的政府执管权条款,加强土地执管,有关条款亦会在法例订明,藉此成为获续期地契的新增条款。
另外,法例将订明,透过法定机制续期的地契,原地契下所有权益、产权负担和权利会在地契续期时以原状过渡,省却传统机制下业权人须证明业权及解除或转移原地契产权负担的复杂程序。
法例将容许业权人选择不接受地契续期;对于被列为不获续期的地契,法例会提供修订机制,容许政府在行政检视后将不续期的决定改为决定续期。反之,考虑到为业权人提供确定性至为重要,会考虑在法例订明,政府不可透过修订机制把已刊宪的续期决定更改为不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