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按时披露2021年年报 福建阳光集团收到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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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4月23日,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根据公告,4月21日,福建阳光集团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27号,主要违规事实为,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月和6月公开发行19阳集01、19阳集02和19阳集03公司债券。上述债券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债券发行人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但该公司未能按时披露,且至今仍未完成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上市规则》第1.6条、第3.1.1条、第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第3.1.1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吴洁、时任总经理吕建波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冬平、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邵晓晖作为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1条和《持续信息披露指引》第2.7条等相关规定。

上交所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吴洁、时任总经理吕建波、时任财务负责人刘冬平、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邵晓晖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

福建阳光集团表示,公司收到该纪律处分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目前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暂时无法披露,主要原因为公司现金流面临较大压力,导致业务人员变动频繁和离职,财务审计及定期报告编制相关工作进程受到较大程度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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