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看热讯:上交所出台保障租赁房基础设施公募REITs规则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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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讯:7月15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指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基金及相关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挂牌及存续期管理等事宜,适用本指引。

业务参与机构与基础设施项目方面,《指引》表示,原始权益人应当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开展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原始权益人不得以租赁住房等名义,为非租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变相融资,或者变相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

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与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有效隔离,保持相对独立。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运营时间不满3年的,项目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且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

观点新媒体了解到,回收资金使用与监管上,《指引》提出,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的净回收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确无可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以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原始权益人应当对回收资金用途作出承诺。因特殊原因导致已承诺的回收资金投资计划无法正常执行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情况和应对措施。确需变更回收资金用途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回收资金投向变更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确认符合回收资金投向要求并披露临时报告。

原始权益人应当每季度末向本所报告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回收资金,并承诺监督原始权益人遵照规定使用回收资金。

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建立并落实回收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严格闭环管理,确保净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切实防范回收资金流入商品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领域。

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的,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回收资金的存放银行等应当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自监督职责,不得违规变更回收资金用途。

运营管理与信息披露上,《指引》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基金的招募说明书除按照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始权益人的股权结构、业务开展情况、在建和拟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情况等。

(二)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情况、土地性质及取得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依据、运营合规性、历史运营数据,以及所在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需情况、运营模式、配租和租金管理制度等。

(三)原始权益人对回收资金用途作出的承诺、回收资金管理制度(如有),以及回收资金拟投项目建设主体、总投资额、投资缺口、建设内容和建设进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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