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在线丨新野法院:多番调解终履行 案结事了解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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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法院:多番调解终履行 案结事了解纷争

新野县人民法院五星法庭历时一个月,几经波折,多番调解于2024年3月18日上午终于成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孙某当庭退还原告陈某快递站转让费165000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困扰原告多日的烦恼终于得到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陈某通过58同城了解到被告孙某因个人原因欲将其经营的位于新野县五星镇菜鸟驿站快递站转让。2024年1月10日,双方经过沟通后达成了转让意向,并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孙某将快递站所有设备(包括押金、加盟费、货车)转让给陈某,转让费为19万元元。陈某于当天向孙某转账3万元、次日转账16万元。原告陈某接收快递站半个月后,因各种原因不愿意继续经营下去,与被告协商解除转让合同,由被告继续经营,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关于转让费退还的数额存在较大争议。为此,双方一度闹的极不愉快,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故诉至法院。

五星法庭收到案件后,通过电话分别联系原、被告,经过初步沟通,感觉到双方情绪都很激动,在电话中各执一词,互相指责是对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最终导致各自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失。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决定约双方当面调解,但被告孙某表示每天都要到县城运送快递,没有时间前去调解,等有空的时候再解决。在多次联系后,被告终于答应找别人帮忙拉快递,来法庭进行调解。

调解当日,原告带着儿子、被告带着父亲一起前来。被告方提出在原告经营的半个月时间内,存在原告收取了一部分快递费、快递丢失、快递公司押金退还及由于将快递站转让给原告而拒绝其他受让人,导致其短时间内不能再次转让等问题,原告则提出其已将收取的快递费支付给公司及支付了剩余的房租等等诸多问题。面对双方提出的种种问题,承办法官组织双方逐个问题进行落实并提出解决方案,逐笔费用进行核对,最终双方对争议部分予以确认。原告提出因解除合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愿意承担,只要求被告退还各项费用170000元,被告孙某和其父亲不同意,提出需回去和家人商议后再决定。第一次调解失败。

考虑到被告需要时间商量或者找律师咨询,法庭并未急着催促,但被告也多日未与法庭联系。承办法官又一次电话联系被告孙某,孙某在电话中一直沉默,不予回应,在承办人的反复询问下,才说出退还10万元的想法,并表示这件事自己不当家,做不了主,再多了家里人不同意。了解这个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需要和被告家里人进一步的沟通,争取能说服被告全家人作出合理的决定。为了不影响被告的经营活动,承办人和书记员利用中午吃饭时间到被告快递站再一次进行调解。被告及其父母、妻子均在场,一家人满腹怨气,一边发放快递一边七嘴八舌不停诉说由于原告违约解除转让合同,造成的损失,认为解除合同可以,但是转让款不能按照原告方提出的17万元履行。通过沟通,承办法官看出这件事情被告父母起决定性作用,要想妥善解决,必须做通他们的工作。随后承办人和书记员分头对被告父母进行释法说理,说明因原告方的原因不愿意继续经营,要求解除合同,作为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点是不用质疑的。但是承担违约责任是以造成的损失为依据,而不是漫天要价,原告要求退还17万元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个情况,希望被告方能够理智、合理的给出具体的退还金额。经过苦口婆心的讲解,被告母亲提出只愿意退还12万元。第二次调解失败。

经过几次调解,承办人觉得该案转让款数额较大,一旦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矛盾进一步激化。经过慎重考虑,通知原、被告共同到法庭再一次当面调解。被告因当天忙未到,其父亲前来参加调解。承办人首先肯定了双方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的态度,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一下,原告毕竟从接手到退出经营前后只有半个月,如果费用退还太少不合情理亦不合法理,双方应尽量缩小差距。但被告父亲最后提出只退还14万元,双方再一次不欢而散,调解陷入僵局。

无奈之下,五星法庭通知原、被告于2024年3月18日9点开庭审理。庭审前,承办人和书记员决定再进行最后一次调解,经过2个小时多小时的劝说,被告父亲表态愿意退还原告165000元转让费,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原告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初步意见。为了彻底解决问题,不留隐患,承办人和书记员说服被告通过转账把165000元的转让款和1117元的诉讼费当庭退还给原告,原告并向被告出具了收款条,双方解除转让合同。至此,该案件终于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自开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活动以来,新野县法院五星法庭积极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继续坚持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理念,凝聚溯源治理合力,提升为民便民利民审判理念,真真切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供稿:范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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