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网站昨日发布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执行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生物”,000078.SZ)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芳、刘多奇存在以下问题:
(资料图片)
一、未就个别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参数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海王生物2022年在对某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采用主要客户约定的合同账期测算营运资本,但公司实际周转天数明显超出合同账期。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芳、刘多奇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出审慎的审计判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关注相关股权投资核算不恰当的情形
海王生物持有的某投资基金在2020年、2021年进行了利润分配,公司对该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但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直到2022年才进行会计处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陈志芳、刘多奇未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并提出审计调整意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海王生物年报显示,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陈志芳、刘多奇。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三条规定:在使用被审计单位生成的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包括根据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实施下列程序:
(一)获取有关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证据;
(二)评价信息对实现审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财务报表中的会计估计在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下是合理的还是存在错报。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与会计估计相关的财务报表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相关资料、信息,保证其提供、报送或者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机制,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志芳、刘多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生物或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就个别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参数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海王生物2022年在对某子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采用主要客户约定的合同账期测算营运资本,但公司实际周转天数明显超出合同账期。你们未对此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做出审慎的审计判断,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未关注相关股权投资核算不恰当的情形
海王生物持有的某投资基金在2020年、2021年进行了利润分配,公司对该投资以权益法核算,但未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直到2022年才进行会计处理。你们未对上述会计处理进行恰当的职业判断并提出审计调整意见,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芳、刘多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法定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