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观焦点:泌阳县人民法院:虚假诉讼的代价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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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企图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妨碍司法公正、扰乱诉讼秩序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请看长垣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相关资料图)

基本案情

原审原告王某超于2018年持原审被告胡某2016年1月1日出具的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胡某偿还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的40万元款项,胡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胡某偿还借款,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胡某多次反映其并未向王某超借款,亦未收到王某超的40万元。为查明真相,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审认定事实的证据较为薄弱,为准确查明事实,决定进入再审,由院长都学敏承办。再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并组织双方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

庭审前,承办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发现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完全不一致,便确定了通过打击虚假陈述来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思路,之后制定了详细的庭审提纲。第一次庭审期间双方仍各执一词,王某超坚称40万元系胡某2016年因做生意需要向其借的款,款项全部是现金交付,但并未提交案涉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胡某则坚称因赌博欠款1万多,在王某超等人的殴打逼迫下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准确查清事实,合议庭休庭后依职权围绕双方关系、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等情况展开调查,通过到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和王某超经营的宾馆调取证据、对王某超家属调查询问、走访群众等方式,证实了王某超经营的宾馆已于2015年停业转让,王某超称2016年1月份从宾馆拿取现金的陈述是虚假的。

面对证据,两人均认可案涉40万元系因赌博产生纠纷的事实。为了维护司法权威,长垣市法院根据各自情节,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决定对王某超拘留十二天,罚款八万元;对胡某罚款一万元;对两名证人予以训诫。四名诉讼参与人受到惩戒后,均承认了错误,主动具结悔过,交代了案件事实经过。

裁判结果

2023年2月21日,长垣市法院作出(2023)豫0783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王某超的起诉,并于2023年2月23日将犯罪线索移送至长垣市公安局。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至长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10月19日,长垣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超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超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超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前期羁押折抵刑期,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超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虚构事实或者仿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再审过程中,法院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不仅使该案事实得以彻底查清,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还有效震慑了民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助于营造诚信的诉讼秩序。2022年9月,长垣市法院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惩治虚假陈述的工作办法(试行)》,列举了虚假陈述的十六种主要情形,细化惩戒措施,为打击虚假陈述、推动查明事实增加“法”码。

虚假诉讼行为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仅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更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在此提醒大家:查明真相、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应当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制造虚假陈述、虚假诉讼,假借诉讼之名行非法之实,扰乱诉讼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故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应当加大罚款、拘留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力度。

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

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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