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我平时做微商,后来看到卖减肥药成本低、利润高,想着能挣大钱,经过对比不同的渠道,最终联系韩国上家代理销售减肥药。”2021年12月,长期从事微商销售的陈某发现一款韩国网红减肥产品销量高、来钱快,便开始进货在网络上销售。
2022年2月,陈某因销售减肥产品“串货”又结识池某。二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韩国上线处购入减肥产品邮寄至国内,寄存至快递员张某、岑某处。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池某、陈某发展十多个下线后进行销售,范围扩增至全国27个省份和地区,获利共计20多万元,快递员张某、岑某代为发货,二人根据发货量进行抽成均获利1万余元。
随着客户量增多,许多客户反映服用减肥产品后口干、失眠、消化道出血等不适反应,陈某、池某的下线也分别反映客户出现不适情况,并向二人推送媒体报道罪犯因销售含有“麻黄碱”有毒有害成分的同类型减肥产品被判刑情况。但陈某、池某二人并未及时收手,反而为逃避打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继续以快递邮寄方式销售,快递员张某、岑某明知寄售的减肥产品来路不明、含有非法添加物质,违反快递实名制规定,为牟利仍然代为邮寄,共邮寄1200多单。
2022年10月,陈某下线丁某被遂平县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清了这条连接境外的“韩国减肥药”销售网,同年11月陈某、池某被抓获,后快递员张某、岑某也被抓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韩国减肥药”400多袋,两万多粒,经鉴定上述减肥药内均含“麻黄碱”成分。
2023年5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陈某、池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发现,陈某、池某同时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陈某否认明知销售的减肥产品有害,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通过恢复陈某等人聊天记录,确定陈某明知减肥产品有害情况,最终认定陈某销售金额11.7万、池某销售金额19万元。检察机关通过综合考虑获利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决定对本案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3年7月14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陈某、池某分别支付销售数额三倍的赔偿金35.1万元、57万元。2023年10月1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陈某、池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年零六个月,张某、岑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2023年12月26日,陈某上诉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针对该案主要通过快递物流方式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隐匿性强、查处难度大等特征,积极作为,推动源头治理,对辖区内7家大型快递物流企业进行走访,重点查看快递安检、实名寄递等流程。与企业代表召开座谈会,督促相关其企业对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共督促3家物流企业,整改问题11个,目前上述问题已整改完毕。
消费者权益无小事。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协同办理,通过惩罚性赔偿,增加违法成本,使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警示社会其他潜在违法者。同时积极能动履职,助推寄递企业自觉整改问题,巩固办案效果,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刘秋芬 刘四超 孙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