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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立的车位如何使用
占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至于如何使用,确定的办法是:1、应当留出适当部分作为访客车位;2、其余部分不能随意使用,应当建立业主的专有使用权,或者进行租赁,均须交付费用,而不是随意由业主使用,保持业主对车位利益的均衡,防止出现买车位的业主吃亏、没买车位的业主占便宜的现象;3、属于共有的车位取得的收益,除管理费外,归属于全体业主,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将其归并于公共维修基金或者按照面积分给全体业主。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