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守住基本民生底线

发布时间:   来源:新华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围绕意见相关问题,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答: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社会建设的兜底性、基础性工作。自2014年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来,每年有近5000万困难群众得到基本生活救助,实施临时救助1000多万人次。近5年来,我国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分别增长8.7%和14%,各项专项救助也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社会救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比如,一些救助政策和保障措施只覆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制度之间协调联动不够,救助资源分散,救助信息不能互通共享,兜底保障安全网不够严密;救助方式和供给主体单一,难以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救助需求;一些地方投入不足,基层经办服务能力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当前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工作的短板和弱项。

问: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所确立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确立了近期和远期两个改革目标。近期目标是,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

远期目标是,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问:意见有哪些创新之处?

答:意见在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上的创新主要包括构建综合救助格局、打造多层次分类救助体系、改革低保等现行社会救助制度、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深化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强化社会救助政策落实的保障措施等方面。

以打造多层次分类救助体系为例,意见根据困难群众的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将社会救助划分为三个救助圈:最核心的是绝对贫困人口,通过低保或者特困供养保障基本生活,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救助;第二圈是相对贫困人口(即低收入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第三圈是其他困难群众,主要包括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在改革低保等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方面,意见要求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同时要求将未成年人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进一步优化基本生活救助流程,允许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街道)等。

问:民政部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的措施?

答:民政部将切实发挥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指导地方健全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同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做到困难群众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实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确保各项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兜底脱贫“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此外,民政部还将强化督促指导,推动政策落地,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指导地方全面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抓紧起草社会救助法草案,推进社会救助体系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记者 孙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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