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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29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明确,直播带货主播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近期,一些明星、网红直播带货“翻车”引发舆论热议,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引发的消费纠纷频频曝光。为直播带货树立行业标准提上日程。
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网络直播营销商品或服务,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烟草制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行商业推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得通过网络直播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进行网络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征求意见稿严格规范了广告审查发布,明确应严格遵守广告审查有关规定,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以网络直播形式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发布前审查的广告。
征求意见稿特别指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委托,在直播中以自己的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开展广告代言活动。(王曦苇 王庆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