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导购是什么时候开始的?电视导购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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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导购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90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视台开始致力于推向片头标志广告到电视购物频道,“一元夺宝”就是在这个时期诞生的;21世纪以来,随着大众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网络购物的兴起,电视购物频道逐渐进入下行趋势,但随之而来的是线上和线下的融合发展,如淘宝直播和新零售等,电视购物行业也在快速变化中不断发展。

视导购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一、我国对于电视购物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之中均有涉及电视购物的规定,但缺乏统一、系统性和实操性的执法依据,因此,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还需行政及司法等部门对相关法律整合适用。购物行业内部的约束机制还未形成,电视购物虚假宣传行为在我国肆意蔓延,给市场竞争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

二、电视购物中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电视购物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明确具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电视购物广告是一种商业广告,其中有具体的价格、质量和材质说明,也有明确的销售方式和销售期限,符合要约的构成特征,应当视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承诺,又叫接受或接盘,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承诺的内容也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电视购物合同中的电视购物广告属于要约,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应为消费者,该承诺到达产品销售者即在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二)电视购物合同可以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又称货样买卖、样品买卖,是指以约定的样品来决定标的物质量的买卖。”而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对于凭样品买卖一般认为要求提供样品实物,由买卖双方根据实物的质量、价格、颜色、性能、用途等等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电视购物合同中产品销售者没有固定店铺,只是在某个时段某个电视台播放产品广告,从而使消费者产生特定认识,进而购买广告中的商品,消费者也是凭借商家的广告说明与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一致来判断标的物的质量是否达标。

(三)电视购物广告推销可以形成委托代理授权行为

经营者通过电视购物方式推销产品的,广告者在推销过程中具体的承诺性描述应视为经营者的明确要约。电视购物销售模式作为无店铺销售方式的一种类型,与传统的商业广告营销模式必然是不同的:在传统的商业广告中,电视台仅仅是广告发布方,其目的是利用电视媒体增加产品的知名度;而在电视购物中,电视媒体不仅仅是广告播出平台,更是产品的销售平台,是整个销售链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产品销售者与电视购物平台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产品销售者是委托人,电视购物平台是代理人,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后果应及于委托人,电视购物平台在电视节目中的推销行为应当视为产品销售者的委托授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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