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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晚间,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披露一宗租赁合同诉讼的进一步更新消息。
该笔合同可追溯至绿城服务于2022年7月19日所发布的公告,其全资附属公司涉及一项法律诉讼,案件编号为【(2022)沪01民初77号】,内容有关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被告(绿城以及其联营公司)承担合同项下包括租金、能耗费用、违约损害赔偿等总计人民币1.35亿元。
另于2022年10月20日,绿城服务再次公布诉讼消息,其称集团已采取行动积极抗辩原告于该法律诉讼项下的诉请。截至该公告之日,该法律诉讼已完成开庭审理程序,但彼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回归3月21日的公告,绿城服务表示,已自该法律诉讼代理律师处获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该法律诉讼案的判决书,判决内容具体如下: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协定及其补充协定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人民币4104.6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车位租赁费人民币181.21万元。
判决还包括: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能源费、水电费人民币60.14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57.39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768.64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车位佔有使用费人民币10.42万元。
此外,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物业费及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车位管理费合计人民币76.45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免租期内免于支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784.42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免租期内免于支付的车位租赁费人民币97.93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776.89万元。
另悉,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房屋租金和车位租赁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285.8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未补足部分保证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1047.4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就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117.9万元归原告所有;绿城谘询对上述部分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驳回原告的其馀诉讼请求。
绿城服务于公告中表示,该案事实情况复杂,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有误,已委任法律顾问准备在截止日期前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尽管还在与法律顾问对一审判决做分析研究并拟定诉讼策略,但其认为该法律诉讼预期不会影响到集团的正常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