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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1日,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业务。
观点新媒体获悉,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首期款(下称“支付首期款提取”)是指在政策实施期间,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市内购买预售商品住房时,可申请将本人在市内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首期款,一次性划转至该住房对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款监管账户。政策实施时间为2023年2月1日至12月31日,缴存人可在此期间向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申请1次支付首期款提取业务。缴存人及配偶累计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预售商品住房首期款,提取额度按房屋买受人人均份额计算,缴存人及配偶可共享提取额度。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不能申请支付首期款提取。
此前在相关谈论会上,多家房企均提出要进一步降低购房者门槛,提振市场信心。此外,清远市住建局还在协调人民银行对住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大力支持改善型住房需求。根据以往购房政策,单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为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所需缴纳的税费比普通住宅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