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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新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接获清盘呈请公告,涉及延迟刊发中期业绩和寄发中期报告以及股份继续停牌。
公告显示,于2022年8月23日,一份就一隻私募债券(为其他境外融资安排中的一项)而针对公司的清盘呈请已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
公司已获其法律顾问告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
盘条例”)第182条,于清盘开始日期(即发起呈请的日期,亦即2022年8月23日)后对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物权),以及任何公司股份转让,或公司股东地位变化,依据香港法律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倘呈请随后被撤回、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将不受影响。
新力控股表示,公司将强烈反对呈请。然而,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未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下,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公司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公司股份临时暂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纳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
获香港结算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义重新注册的公司股票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驳回、长期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公司将徵询法律意见,并採取一切必要行动保护其合法权利。此外,公司将寻求法律措施以坚决反对呈请,此乃由于董事会认为呈请并不代表其他持份者之利益,并可能损害本公司的价值。
此外,新力控股表示,因集团财务报告单位人员短缺,集团的财务报告职能无法正常有效运作,且该情形于本公告日期一直持续。由于集团目前的情况,中期业绩尚无法取阅。因此,已延迟刊发中期业绩及寄发中期报告。有关延迟构成违反上市规则第13.49(6)条及第13.48(1)条。
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以向其股东通报刊发中期业绩及寄发中期报告的日期。
应公司的要求,股份及本公司债务证券已自2021年9月20日下午三时三十八分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股份及公司债务证券将继续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知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