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不得以优惠等名义诱导使用租金贷 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发布时间:   来源:人民网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地下室等最高罚款50万元

征求意见稿提出,出租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健康。

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租金上涨过快可采取必要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认为,这条规定有三个含义。第一、租金指导制度将加快建立,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第二、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第三、租金监管制度将加快建立,“稳租金”概念提出,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对此,严跃进表示,征求意见稿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类似规定具有较为积极的意义,说明政策层面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的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这也是后续长租公寓企业创新的时候需要回避的内容。

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等

征求意见稿在扶持措施中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另外,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租赁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属于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表示,条例扶持与惩戒并行,多举措推动租赁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条例中明确了鼓励商改租、工改租等存量盘活措施,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对住房租赁企业带来利好。同时,条例中,也明确了对于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旨在有效维护住房租赁市场中各个主体的公平竞争,推动市场良性进化。(记者孙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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