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贩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也会被判刑-新动态

发布时间:   来源:每日商报  


(资料图)

(通讯员 王华卫 见记者 朱慧丽 实生 张雨婷)今天是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昨天上午,浙江高院召开第十次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专门介绍浙江法院2021年以来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下统称“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2023年9月22日,被告人甘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销售麻精药品依托咪酯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弹以1100元价格出售给洪某某(另案处理)。

同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作为毒品列管的情况下,仍以900元每个的价格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弹出售给两名未成年人孔某某、戴某某(另案处理)。

最终,在麻醉药品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视为毒品前进行非法贩卖的甘某某,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依托咪酯被列管后进行非法贩卖的胡某某,则是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均并处罚金。

浙江法院通过此案向社会传递“无论在列管前还是列管后,非法贩卖麻精药品都是犯罪”的司法态度。

“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时则成为毒品。”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薛海华表示,年来,不法分子将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社会危害很大。

此外,案涉麻精药品种类些年呈扩增趋势,目前有芬太尼、阿普唑仑、氯硝西泮、γ-羟丁酸、合成大麻素等20种。

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在药品列管前,利用药品和毒品之间的类似来进行大肆贩卖,一旦列管,便会立马寻找下一个替代品,这对于禁毒治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干金耀表示,除此之外,浙江对于非法销售笑气的案件也是重拳出击,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2021年以来,该类案件远超其他新型毒品案件。

据悉,2021年以来,浙江法院共审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9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4.14%,审理非法销售“笑气”案件115件,非法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减肥产品案件3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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