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da协议一般是哪一方出具?签了nda协议有什么风险?-环球热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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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da协议一般是哪一方出具?

nda,即保密协议(Non Disclosure Agreement)

这是购卖双方开始谈生意时的第一步。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分两种:单向NDA(One-way NDA)和双向NDA(Two-way NDA)。单向保密协定只保护采购方的利益。例如你给英特尔(或其他大公司)做科研项目,就要求签定此类保密协定。双向保密协定保护双方利益,一般条款对等。当然,如果信息的保密程度很高,那透露方可能要求在基本保密协定的基础上签订更严格的协定。例如供应商在考虑产权变更,采购方有意兼并该供应商,那供应商就可能要求采购方签定更严格的保密协定,因为在并购谈判过程中,供应商的关键机密信息都得透露,例如利润率、主要客户、新产品开发等。这些信息完全可能被接受者用于别的用途。

内容

保密协定的内容包括:

1、秘密信息的定义(Definitions)

2、秘密信息的授权使用(Use of information)

3、秘密信息的返还(Return of information)

4、保证书(Warranty)

5、违约责任(Breach of Confidentiality)

6、有效期与生效期(Term and Effective Date)

7、完整协议(General)

签了nda协议有什么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已经签过很多NDA(保密协议)。。。它使得硅谷等同于日本名片。有一些协议短小且简单,有一些相当详细。

在很多NDA中我认为有一条不能让人接受。这个条款是禁止雇佣让你签这条保密协议的公司的雇员。这大概是这样,他们认为当你参观他们公司,你会挖走他们所有的员工。你知道吗?如果你的雇员如此简单就被挖走,这就是你的问题了,而不是我。你必须对待他们好点以使他们保持忠诚,而不是蛮横的对他们的事业制造障碍。有时候情形非常荒谬;我最近签了一份3页长的NDA条款以使我成立只有两个创始人而没有雇员的公司。这样以来,签了这个条款的创始人只能同意如果公司没有成功,在工作中认识的任何人都不能给他们提供工作。

类似的,很多公司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无耻的不竞争条款。通常就是,你同意在离开公司后一段时间内不加入原来这个公司的"竞争者"甚至"潜在竞争者"(从来没有明确定义)的公司,这一段时间经常是1或2年。

这个是完全无法容忍的。我在微软因为没有太多的注意而签了类似的合同。当我离开了,我意识到微软几乎和软件领域的任何方面都有联系,理论上讲我离开微软后的12个月里完全不能在我自己专业里工作。

当然,微软很少实施这条条款。这在一些州被认为是合法的不执行行为,像California,然而在纽约我听说过这个被实施过几次。如果他们不实施这个条款,为什么要放进合同?

在Juno,管理者想要把类似这样的条款加进合同。当然,这引起了一点骚动,你猜怎么了?员工们生理了!这个条款在标准的合同中删除了。

你可以赢得这个。高级技术人员有大量的需求,他们太容易找到工作。你没有不一定要接受合同里的这个条款。如果雇主强烈坚持要你保证离开工作后不加入竞争者的公司,你可以告诉他们:"好。你不想让我在离开后工作,这可以,但是,如果要我做‘冷板凳',我要你继续付我一年工资,知道我能合法的找到我想要的工作。"

还有一个危险的条款是这样的,你同意离开公司X(通常是12到24)月内不直接或者间接雇佣任何原公司的人。这是为了防止一组人大量离职,为了防止部门经理离开公司的时候带走他的团队。

有一些事情你会真的很后悔。如果你离开了公司,然后6个月之后又有一个人离开,然后请你推荐他一份新工作,理论上,你不能这样做。这样很不好。

如果一个离开公司的人创办了一家很不错的公司,你不能去和他工作!照这样看来,你基本上被切断了你事业上所有往其他方面发展的可能。

假设你想辞职去创业。你潜在的合作者和雇员的唯一来源是你在职业上认识的人。为了你的利益绝对不要去签这个条款。

我认为公司应该善待员工以使他们保持忠诚,而不是通过一份合同强迫他们。我不会再犯签这些条款这样的错误。幸运的是,由于现在缺少高级的程序员,当你找工作的时候,严重的供需失衡帮了你很大的忙,我想你有很大的机会拒绝签雇员约束条款而得到工作。

我不是律师,因此这不是合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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