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婚姻无效的抗辩审查
【审查要点】
1. 双方缔结婚姻时是否存在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2. 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否已经消失。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典型案例】
朱某某诉王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裁判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1999)昆民终字第14号]
裁判要旨:未达法定婚龄,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且达到法定婚龄后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应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只能判决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而不能因本案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而认定为事实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