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别有哪三点?
一、
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附随义务的主要类型有如下:
1.先合同义务,即合同订立前的保密、遵循诚信原则等义务;
2.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后合同义务,即合同终止后、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点是什么
合同附随义务有以下特点:
1.附随义务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
2.附随义务是诚原则在合同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3.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三、
合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别
合同附随义务和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提醒,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