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死亡是法律事件,公司的消亡也是法律事件,都将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但公司法人的消亡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作为有生命体一死了之,身后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可了断生前形成的债权债务。而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本无生命,更无继承人而言。其主体资格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任何法律关系,必先自行了结,方可消亡。否则,已经与法人建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害,或因此而获得不当利益。故法人终止事由出现时,不能迳行使其消亡,必先考虑如何弥补较自然人死亡有继承人断后的或缺。
公司法人的消亡,从不同的角度看,有解散、终止、吊销、注销、撤销等多种原因。其中,终止侧重于公司的不存在的事实状态;解散是指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包括自愿解散、破产解散和违法解散三种,解散事由是公司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结束;在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规定中,撤销则是一个正式的法律用语,专指公司登记主管机关依清算组申请或依职权将公司从法律上彻底消灭的行政行为;吊销常与营业执照搭配使用,是指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在公司违法时撤销其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注销是指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后,由公司登记机关审核予以解除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但在上述范畴中,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只是使公司消灭的一种间接原因,它们本身并不等于公司消亡,从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只有公司登记机关的注销行为才是直接决定公司消亡的唯一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