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一种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是一种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公司登记、股份发行之批准、特种行业经营之批准等一类的行政法律行为。在该法律行为当事人中,审查批准机关和(或)登记发照机关为能动之行政主体,申请公司登记之设立者为受动之行政主体。此种法律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强制性,它是现代国家对公司设立进行监督和管理,对社会经济秩序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
公司设立同时是一种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律行为,学者们普遍认为它是公司设立的核心部分或主要内容,通常指制定章程、确定股东及出资、招股认股、召开创立会、聘任董、监事等。对于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前已述及,此处不再赘述。
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
公司治理和合同管理是中国500强企业最大的法律风险来源,对于管理不够规范的中小名企来说,合同管理更是风险突出。主要体现在:
1、合同管理法律意识淡漠。企业公章、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合同管理混乱。
2、轻信口头承诺,不签书面合同。
3、合同签订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4、合同履行的监控跟踪制度不完善。
5、合同履行过程中严密监控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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