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期的待遇标准是什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二、医疗期工资支付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医疗期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关于具体数额,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病伤假期工资数额为本人工资60%至100%;
连续医疗期在六个月以上者,数额为本人工资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无论何种计法,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每月病假工资都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的条件
医疗期待遇,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时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虽说这一待遇的规定很“美”,但为了防止滥用情况的出现,法律上也对此进行约束,“患病”应当是较重疾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方能享受这一待遇。像是一般的伤风感冒,头痛脑热,那可就不在此范畴之内了。
首先需要明确,享受医疗期的员工的“患病”不应当包括职业病,受伤不应当包括“工伤”,职业病及工伤待遇问题受《工伤保险条例》等其他法律制度调整,与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并无关系;
其次,这种“患病”应当是较重疾病,达到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程度,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认为应当休息,并出具病休建议(证明)。如果劳动者伤风感冒,头痛脑热都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就极易导致被滥用。
最后,要履行告知或请假手续,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并经用人单位批准之后,方可享受医疗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