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
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费用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
财产保全费用属于案件受理费,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
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收费标准: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