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例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例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3.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不同之处
1.行为不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明知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而生产或者销售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食品本身没有问题,在合格的食品中故意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2.处罚不同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处罚较轻,没有死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较重,可以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