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活垃圾分类处罚“加码” 对个人违规将罚款

发布时间:   来源:广州日报  

海珠区海幢街的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不遵守广州垃圾分类规定,处罚将“加码”。近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59号),公布《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也在这次修改之列。其中对个人和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相关规定的处罚标准,都比修改前有不同程度的提升,个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看到,这次对《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修改,除了相关行政部门名称的修正之外,基本集中在有关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罚则上。包括有:

一、第五十六条修改为:

(1)“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2)“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投放废弃的大件家具或者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修改前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所提升。

(3)“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相比修改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大幅提升。

二、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标准也大幅提升。

三、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标准大幅提升。

四、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修改为:“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实时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更加强调了公开信息的实时性。

并且将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或者未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强调了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情节严重的”明确,对重犯或者严重者有更震慑处罚

对于条例修改后出现的“情节严重的”字眼,城管部门有关人士解释,按照过去执法情况,初犯和重犯的市民和单位,条例未有清晰给予指引该如何做出区别对待,基本是“一刀切”责令改正和处罚二百元以下,对重犯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市民和单位没有一个较有效的震慑作用。如今条例清晰指出“情节严重的”,执法人员则可以根据是否重犯、是否有特别违反行为、是否造成较大不良后果和影响、是否对社会构成恶劣后果等情节,予以检视采取相应的执法行动和处罚标准。

有关人士指出,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城管部门执法人员有自由裁量权,对行政处罚可以采取“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等处罚标准,执法人员有权对违反规定人员和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罚。

对于这次《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部分处罚标准“加辣”,有市民表示欢迎,希望能有助继续做好全市垃圾分类工作,保证垃圾分类开展成果。也有市民表示,希望城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落实有关条例执行,不要像控烟条例那样执法不严,影响了有关条例的落实效果。(记者 全杰)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投稿合作 | 法律声明 |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2017-2020   太阳信息网京ICP备2021034106号-55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声明。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55 16 53 8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