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差价的方式具体是怎么样的呢的?
以房地产行业为例
差价补偿分为两种方式进行:还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一般是仅签署购房认购书)或虽已签署购房合同但未到房管部门备案的客户,开发商直接以新价格与客户签署购房合同或变更购房合同;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且购房合同已经生效的业主,开发商则以装修款的形式退回给业主。
前一种差价补偿方式,开发商在税务处理上是很清晰的,因为差价补偿发生在购房合同生效以前,所以开发商以新价格计税,不存在纳税调整;而后一种差价补偿方式却会引起一些税务问题,开发商须慎重考虑。
开发商并不是因为其在购房合同生效过程中出现了违约行为而去补偿客户,“主动”补差价是其在市场特殊时期采取的一种非常规促销行为。开发商认为这是可以打动观望者最有效的办法,期望以此来帮助潜在客户消除后顾之忧。
从法律上来讲,开发商此种主动让利是对老业主的赠与,在税务处理上属于开发商的捐赠,而对于老客户(一般是个人客户)来说,获得差价补偿即是接受捐赠或接受赠与。
补差价的优劣表现出什么?
对于“差价补偿”,业内也有着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
赞同方认为,此举能合理保护老业主的利益,也是对品牌信誉度的维护。
反对方则认为,“差价补偿”缺少法律依据。差价补偿的前提是消费者须提供在其他卖场该商品“低价”的发票证明,并符合一系列规定才能获得差价补偿。出“差价补偿”的初衷是好的,但多数消费者对这些条款并不知情,具体实施起来有困难,消费者不可能为了获取差价补偿而再买同样的一款产品。 这样不免让消费者事后觉得有种欺诈的行为。
有的差价补偿要缴税,潜在的税收负担会让你到手的钱大打折扣。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开发商上述对于老业主的“捐赠”并非属于公益捐赠,因此是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这点容易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