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证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金融行业标准(下称“新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随着公募基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日益增多。制定新规,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将披露信息规范化、结构化、数据化,有利于提升信息生成、交换、校验、应用的效率,在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基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搭起数据交换的桥梁,对保障公募基金公开透明运作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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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新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电子化过程。
新规规定了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的一般要求,包含要求、公告、分类标准和电子化过程,确立了基金信息披露电子化的内容实现方式,给出了一个基金信息统一、规范的描述方式,不涉及诸如加密、数据完整性等安全机制。
对于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电子公告文档,新规做出四点要求,分别是真实、准确、完整、可用的特性。真实性指电子公告文档,应与基金信息披露意图相符。准确性指电子公告文档,应准确、充分地反映其所证明的基金业务活动、基金活动过程或基金事实,内容可信,并在后续的基金业务活动中仍可以其为依据。完整性指电子公告文档,应覆盖基金信息披露的完整意图。可用性指电子公告文档,应可被获取、展示、检索和理解,能表明电子公告文档与形成它的业务活动的直接关系。
新规将公募基金的公告信息划分为基金募集信息、基金运作信息、基金临时信息三大类。而对于基金募集和运作信息披露公告、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的分类标准框架做出不同的规定。
基金募集和运作信息披露公告主要分为财务信息类和非财务信息类两大类。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公告主要分为基金临时公告财务信息类和基金临时公告基本信息类两类。
值得注意的是,与2019年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同,此次新规还对公告文档的电子化作出规定。
新规对于电子化过程做出解释称,电子化过程指基于分类标准将基金信息数据化、结构化、规范化,生成统一、规范的实例文档的过程,不包含实例文档转换为其他格式电子公告文档的过程。
所谓实例文档,即根据上述分类标准中对相关信息的定义和描述,将公募基金披露的信息划分为一系列的基本信息单元(数据项或元组),并按特定的公告格式组织形成的电子公告文档。
新规对于实例文档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点。一是,应能在信息披露义务人、监管机构和最终使用者之间自由流转,可跨平台、跨操作系统交换基金信息。二是,应由基金公告的发布者对实例文档进行生成和修改。监管机构、信息最终使用者可从正式发布的实例文档中获取数据。三是,实例文档应是数据化的文件,所包含的数据信息内容应以约定的形式进行描述、组织,且这些数据信息内容应能方便且无歧义的被相关的计算机应用程序直接读取或应用。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推进资本市场信息化建设,着力做好基础标准制定工作,推动行业信息披露领域标准研制,不断夯实科技监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