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重复起诉法院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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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认定重复起诉的标准是,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这里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是指原告和被告,但亦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独立进行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诉讼担当人。“相同”不仅仅指当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前诉的当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诉的当事人均包含在后诉的当事人之中。

(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即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起诉。这里的“诉讼标的”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而“相同”是指后诉与前诉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一致,或者后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前诉的先决问题。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这里的“相同”是指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诉诉讼请求的诸项之中,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包含在前诉的先决问题之中。“否定”则是指下列情形: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前诉的诉讼请求或前诉所包含的某项诉讼请求完全相反;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蕴含的诉讼请求;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先决问题;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终字第86号公报案例(2006年第5期)中认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也应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重复诉讼的认定,最高法院的既往判例提供了不同的裁判思路,尤其是在诉讼标的的判定上展现出较大的弹性。

重复起诉法院受理吗?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对于审判实践中遇到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情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确保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主体不同,具体诉讼请求也不同,相互不能代替或涵盖,则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因两次起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该原则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准确认定与掌握受理民事纠纷案件的范围与界限,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理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两次提起诉讼的情形。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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