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土地法修改的内容都有什么?根据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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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对于荒地,农民个人是可以承包的。荒地是土地的一种,其所有权归属法律应当作出规定。那么,土地法对开荒地所有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征地拆迁

《根据土地法》规定,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在取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后,承包人可以凭“四荒地”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在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承包人可以对“四荒地”进行各种形式的流转。根据《土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根据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四荒地”的转让不需要发包方的同意。而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发包方的同意,对此,《土地承包法》第41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另外,《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小编提醒您:开荒地的使用权归开荒人,谁先开荒谁有使用权,但土地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如果拥有使用权,可以补办承包证。如果你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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