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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平台购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3年3月,黄某在某网络平台上看到王某发布的关于“减肥产品”的使用体验,遂联系王某想要购买该“减肥产品”。后经双方微信联系,黄某向王某付款共计1960元,王某通过快递向黄某发货。2023年5月,经检验公司检测,黄某发现王某所售的减肥产品中非法添加了我国禁止使用的药品“西布曲明”,且该商品所标识的内容无法证实该产品的真实生产厂家,无法证实其生产者具备生产资质、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安全标准,黄某实际收到的产品为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故黄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回货款1960元并要求王某按照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调解,耐心释法明理,通过焦点争议的着重析理,双方意识到各自问题所在,主动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原告黄某将涉案减肥产品退回被告王某,被告王某自愿向原告支付8000元赔偿费用。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层出不穷,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醒,在网络上认真识别各种言论,谨防上当受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减肥瘦身须坚持科学原则,不可依赖于所谓的特效药,更不可盲目相信别人的“一面之词”。当然,若发现保健食品有非法添加药品成分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于经营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另外,也有一些人企图想要钻法律空子,做起了职业打假人,也就是以谋取利益为主要动机,在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目前,职业打假人群体及引发的诉讼层出不穷,这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和对商家进行勒索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无视法律权威的行为,法律不会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冯占华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