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关注!辽宁兴城:买144平以下首套新房补70%契税 二手房补50%所得税

发布时间:   来源:中华网  

中华网财经11月18日讯:11月17日,辽宁兴城发布《关于印发兴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资料图片)

具体来看,意见共有9条,实施期限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

其中提到契税补贴,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购房税务发票,对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住房(144平方米以上)的个人给予已缴契税50%的补贴;对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宅(144平方米以下)的个人给予已缴契税70%补贴。

支持二手交易。对交易二手普通商品房住房个人予已缴所得税50%补贴。建成区城中村村民购房政策。兴城市建成区城中村村民购买首套商品房住宅的个人予以已缴契税100%补贴;不超过5年的二手房交易给予个人所得税30%补贴。

发放人才补贴。在人才购房支持上,对在城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各类人才,分类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000元。

适当降低商贷首付比例。银行对首套住房购房者按照信用情况适当减低首付比例,将首付比例从30%降低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此外,给予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政策支持,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第二套购房贷款按照首套房购房贷款标准执行。

下为《意见》原文:

关于印发兴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兴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兴城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缓解疫情和市场对房地产企业带来的困难,继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良性循环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购房税务发票,对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住房(144平方米以上)的个人给予已缴契税50%的补贴;对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宅(144平方米及以下)的个人给予已缴契税70%补贴。(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二、支持二手房交易。对交易二手普通商品房住房个人予以缴所得税50%补贴(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三、建成区城中村村民购房政策。兴城市建成区城中村村民购买首套商品房住宅的个人予以已缴契税100%补贴;不超过5年的二手房交易给予个人所得税30%补贴。城中村村民购房者在今后政府对城中村住房动迁过程中同意执行国家动迁补偿政策标准,并向属地乡镇或街道出具执行国家动迁补偿政策标准承诺书。建成区指温泉、古城、宁远、四家屯、菊花街道和曹庄镇。(落实单位:市财政局、乡镇或街道)

四、发放人才补贴。在人才购房支持上,对在城区购买首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各类人才,分类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10000元。(落实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适当降低商贷首付比例。银行对首套住房购房者按照信用情况适当减低首付比例,将首付比例从30%降低至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银行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落实单位: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兴城支行、各金融机构)

六、给予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政策支持。公积金部门和金融部门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第二套购房贷款按照首套房购房贷款标准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和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将政策期间内购买第三套的购房贷款按照第二套房贷款标准执行。(落实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兴城支行、各金融机构)

七、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兴城市住建局暂缓收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不动产登记证且无任何其他抵押的房屋进行抵押,并依法登记设立抵押权,缴纳时间节点为办理预售许可后一个月内全部缴清。(落实单位:财政局、住建局)

八、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落实单位:人民银行兴城支行)

九、开展房交会。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举办房地产展示交易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强化便民服务,促进住房消费。在房交会期间购房,凭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购房税务发票,已缴契税按照80%实行补贴。(落实单位:市财政局)

本意见实施期限从2022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具体实施细则由落实单位自行制定。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异议,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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