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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罗湖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据悉,《细则》共六章二十条,包括总则、集体用地自主开发程序、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程序、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合同管理、附则。
具体来看,《细则》提到,集体用地以合作开发方式进入市场交易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涉及以集体资产为主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
此外,属于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开发项目的,按照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规定,原则上已取得用地批复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按照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有关规定,原则上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实施方案及土地整备单元规划已审批通过;属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有关规定,原则上已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股份合作公司方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合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