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在《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定中,民事强制措有拘传、训诫、责令、罚款和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拘传的适用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指一些负有赡养、抚养等义务等和一些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同时也适用于一些未成年人涉及的民事纠纷,其法定代理人不到庭的情况。

只有同时满足必须到庭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三个条件的,才适用拘传。如果在收到第二次传票传唤后到庭的或者存在正当理由的则不会被拘传。正当理由则是指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导致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而训诫和责令则是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训诫和责令不单指原告与被告,对在法庭上所有不遵守法庭规则的人都是适用的。

二、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

民事强制措施中的拘留属于民事制裁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属于是司法拘留,由法院直接做出拘留决定。有下列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拘留、罚款: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或者以暴力、胁迫、贿买等方式组织证人作证或致使做伪证,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

2、转移、隐藏、变卖、损毁已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的财产的;

3、冲击法庭、严重影响法庭秩序,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案件相关人员和诉讼参加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或者妨碍执行职务的;

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5、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判决、裁定等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如果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司法拘留是法庭为了维护法庭秩序的最严厉惩戒,也和行政拘留一样,属于违法记录,不会在人事档案中留有刑事案底,非司法机关不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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