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线三区”到“一年期LPR的4倍”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线” 为何调整

发布时间:   来源: 人民日报海外版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发布。作为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此次《规定》修正的重要内容之一。《规定》明确,取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而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专家认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利国利民,不仅有助于减少涉贷纠纷、涉贷违法,而且有助于引导融资成本下降,进而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有效减少借贷纠纷

最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线”是多少?中国人民银行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据此计算,调整后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15.4%。

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内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线”为“两线三区”模式,即: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年利率24%以内的予以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干预;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则被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是多层次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民间借贷作为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在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以‘民间借贷’为名,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而面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意见较大,此类行为容易与‘套路贷’‘校园贷’交织在一起,严重影响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贺小荣强调,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因此,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引导融资成本降低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定为多少合适,又为何选择“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标准呢?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确实比较复杂。”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权表示,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导致一些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积极性不高,又会引发融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最新规定主要考虑了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郑学林说。

贺小荣进一步指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可以说,《规定》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由过去的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金融及资本市场都应当为先进制造业和实体经济服务。从中长期看,激发小微企业等微观主体活力有助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最终有助于实体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而民间借贷与中小微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贺小荣说。

夯实健康发展基础

从长远来看,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民间借贷的平稳健康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全社会的融资成本必然会逐步下降,民间借贷的利率也将伴随着国家普惠金融的拓展而逐步趋于稳定。因此,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贺小荣说。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吴文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利率长期走低的大环境下,适时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符合时宜,也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理论上,只要借贷合同是双方基于自愿、平等的情况拟定的,利率高一些或低一些其实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一方面,民间借贷往往风险较大,所以出借人索要的利息就高;另一方面,高利息之下,按时还款的借款人相当于为恶意违约的借款人买了单,这也造成了市场的逆向淘汰。”吴文锋说,“融资难”和“融资贵”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解决好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扎实畅通融资渠道,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最终让民间借贷更好地在资金市场中发挥作用。(记者 王俊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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