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的范围包括哪些?
业主撤销权的范围如下:
1.决定的内容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剥夺了业主利用公共设施的权利;
2.决定的内容并无违法之处,但作出决定的程序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撤销权是否适用除斥期间?
业主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业主撤销权的起算点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撤销时效是一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业主应当在知道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