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转让权利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转让权利的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二、什么是合同权利转让和合同义务转让
(一)合同权利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其中,合同权利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二)合同义务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其全部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叫作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连带地向债权人负责,叫作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该债务人与第三人各自按份负其责任,则按份之债的规则处理。
合同义务的转让牵涉三方当事人,三方当事人应共同协商,这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转让义务也是对原本当事双方的负责行为,尽量做到减少损失。